网站地图 RSS订阅
高级搜索 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主页>资料题库>学员心得> 正文  
案例题答题思路与方法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16   字体: [ ]  
 

 

 

案例题答题思路与方法

 

很多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往往是因为主观题目失分导致司考失利,所以我们要给予主观题足够的重视。很多有关司法考试辅导文章都告诉考生解答案例分析题目,最重要的是审题,然后是析题、答题、查题。可是每一步骤到底要注意什么,这四个步骤在各部门法中又有何区别等实质问题,却没有点明。在此,我们针对答题步骤在不用部门法中的运用,以及答案如何表达才会令阅卷人满意这两个方面总结案例分析题的答题技巧。   

    第一,审题。很多考生都普遍认为第四卷时间不够用,原因有三,一是题干太长,有的题干长达数百字;二是法律关系、事实关系错综复杂;三是论述题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审题一定要有目的性,先看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来阅读题干,这样可以省去题干中很多不必要事实的干扰,节省时间。二是根据部门法的考试特点来审题,比如刑法案例主要集中于考查三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构成该罪。因此审题可以带着这三个问题来筛选有关的素材。   

   第二,先析题后动笔。一般而言,案例分析中所交代的信息都是有用的,有的从正面提供解答线索,有的从反面提供干扰信息,因此对任何一个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不能放过。有些考生读完题后就匆匆动笔,贸然作答,显然不对。司法考试中出现综合性大案例分析的可能性不大,一般都是若干小问题,每个问题之间或层层递进,也有的属于大杂烩。如果考生答完前面题目后才发现后面的题目与前面的答案相矛盾,这时容易慌乱,造成心理压力,浪费时间,影响卷面整洁,直接导致失分。析题要从哪些方面着手呢?  

   首先,确定案例内容涉及的知识点。以刑法为例,考查的内容从大方面来说不外乎以下几点:  

   1、总论,包括: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犯罪停止形态中彼此的认定与区分;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认定;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首并罚;罪数形态。  

   2、各论,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这些都是基本的考察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其次,清楚题型,抓重点。仍以刑法为例,案例分析题目的提问方式包括:  

   1、是否构成犯罪。  

   2、构成何罪。  

   3、对犯罪人如何处理。  

   4、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如何处罚。对第一种类型的题目,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全面分析。只有完全符合了这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确定行为人构成了犯罪。第二种类型需要考生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找到他们之间相区别的根本标准。对于第三种情况,我们一般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累犯、自首、有无缓刑、假释等特殊的刑罚适用情形。应当注意,无论对于哪种类型的问题,我们都必须抓住重点,紧紧围绕所提问题,就处理的合法性、事实根据作出充分的论述,给出具体的方案、结果和法律理论依据。最后,全面考虑问题,理清思路。我们不可能希望某一道案理分析题只是考察总则或分则某一个知识点。这种题目考的就是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因此,面对任何一个案例分析题,我们应该树立全局观念。即对待一个行为、一个罪名不能仅仅凭借对法条和某个概念的简单记忆来应付。另外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明确地串连组织起来。   

第三,答题。考取高分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答案,二是法言法语。组织答案需注意并非多多益善。一来考试时间不允许,二来会使得阅卷人厌烦。案例分析题一般采点给分,因此对任何一个问题的解答应力求全面简明。我们总结了三个部分,一为结论,针对问题直接作答,简洁明了,千万不能答非所问。第二要列出法条或原理,案例分析考查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每题都是根据法条或原理编出来的,所以考生在解答案例题时,一定要分析出这个题背后的法条或原理时什么,当然对法条的回答不需要一字不差列出原文,只要答出基本意思即可。第三部分是分析说理,把法条或原理分析,说明,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反衬前面的结论。  

    答题时一定要用法律的语言解答。考试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考生把道理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就是得不到高分,因为判卷人不能判断出这个考生到底懂不懂法律。任何一个人,只要面对问题都会有自己的判断,不懂法也可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尤其是民法本来就源于生活,对民法问题的判断往往根据生活常情就能做出。但懂法的人就可以说出法话来,比如不安抗辩权、侵权责任等,只有你说出来,阅卷人才能把你与普通人区别开。 第四,查题这部分依具体情况而定。

 



上一篇:如选用辅导书的经验之谈   下一篇:国家司法考试职业资格证的申领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好的复习计划确保考试成功
·司法考试经验谈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方法
·民法通则复习提示
·重复记忆法 —我的切身体
·司法考试中的冲天九式
·司法考试相关问题的解释
 
 相关文章
·如选用辅导书的经验之谈
·究竟何时当律师?
·司考复习"阶段"论
·司考失利的原因分析
·熟记法条之"八路"
·考场"五招"谈
·我的司考心得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广西师大法学院 咨询电话:13077689312 曾老师
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咨询电话:13878158722江老师
广西大学法学院 咨询电话:0771-3236779 13878145820吴老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0773--3695209蒋老师
Po